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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8-26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系,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治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充装)的单位进行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一)精准监管。在进行特种设备全覆盖监管的基础上,按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级、安全状况和管理绩效分级,实施精细化、差异化管理。

  (二)源头管控。把风险管控挺在前面,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单位。

  (三)综合治理。以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结果为参照,对安全信用风险等级高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加大检查频次和监管力度,监督检查、驻点监督、行政执法多措并举,融合发力。

  (四)失信惩戒。发挥信用约束作用,加大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部门联动多元共治。

  第四条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和监督指导全省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工作,完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监管系统。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参照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结果,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督导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第二章 安全信用风险分级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综合吸收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设备安全运行和使用场所、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立案处罚等特种设备安全特征性指标,科学赋予指标权重,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指标体系,对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状况予以判定。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采用百分制,以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指标体系为基础,根据不同得分区间,按照安全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风险分值越高,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越高。安全信用风险等级通过系统自动评分方式确定。

  a级(安全信用风险低):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范严格,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b级(安全信用风险一般):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良好,整体稳定可控;

  c级(安全信用风险较高):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基本健全,需要改进提升;

  d级(安全信用风险高):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控较差,问题隐患较多,被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以及近3年发生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不得划分为a级:

  (一)成立不满三年;

  (二)上个评价周期内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c级或d级;

  (三)一年内发生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第三章 差异化监管

  第八条 对a级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指导服务为主,鼓励其强化自主管理,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一)纳入常规监督检查计划的数量不多于计划总数的5%;

  (二)专项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与远程监管、电子检查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对b级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进行常态化监管,按计划实施常规检查:

  (一)纳入常规监督检查计划的数量不少于计划总数的10%;

  (二)专项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与远程监管、电子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保持常态化监管频率。

  第十条 对c级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

  (一)纳入常规监督检查计划的数量不少于计划总数的50%;

  (二)专项监督检查进行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三)纳入驻点监督范围,可实施驻点监督。

  第十一条 对d级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重点关注、严管严查,实施高频次专项检查、执法检查:

  (一)列为专项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的重点关注对象,实行全覆盖检查;

  (二)实施驻点监督,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依法依规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或予以查封、扣押;

  (四)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情形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安全信用风险等级高低,均应当列入常规监督检查重点对象:

  (一)学校、幼儿园、养老院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二年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用调整与修复

  第十三条 系统对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实施自动分级,动态更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出现失信违法或失信风险行为的,系统自动上调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采取措施,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并经监管部门确认后,系统自动下调安全信用风险等级。

  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c级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一年内不得调整至a级。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三年内不得下调安全信用风险等级。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被认定为双重预防机制标杆企业,或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等本质安全提升取得显著成效,予以下调安全信用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落实,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积极开展信用修复,降低自身失信风险。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条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完善全省统一的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系统,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自查、监督检查、监管执法等信息实施动态归集,加强大数据分析利用和自动化预警,有效整合各部门间特种设备监管信息,强化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指标数据支撑,为精准分级奠定基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6日起实施。《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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